荔浦县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0
一、土地优惠政策
根据国土资源部文件精神,从2007年1月1日起,荔浦县工业用地出让最底价为96元/M2。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投资额大或技术含量高的项目,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供地。
二、税收优惠政策
1、企业在依法纳税基础上,实行税收目标管理责任制,凡企业缴税超过目标任务的,县财政将按目标责任状兑现奖励资金。
2、鼓励新办工业企业和新上技术改造项目,凡新征土地、新建厂房、固定资产投资150万元以上(不含土地价格)新上或技改的工业项目,除享受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外,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实现税收按财政实得全额奖励企业扩大再生产。
3、鼓励发展农副产品(除林产品外)加工龙头企业,凡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,县财政按贷款额给予5%的一年贷款贴息。
4、严格执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:
(1)对设在荔浦县的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鼓励类项目和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》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,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%以上的企业。
(2)对设在荔浦县的国家鼓励类企业,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、电力、汽车、食品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,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、制糖、林产、建材、钢铁锰业、化工、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3)旅游资源开发企业,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4)对设在荔浦县的上市公司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5)对区外企业、单位和个人到荔浦县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,从生产经营之日起,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,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(6)对新办的其他企业,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,从生产经营之日起,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。原有企业分立、改组、扩建、搬迁、转产、合并后继续经营,或者吸收新成员、改变隶属关系、改变企业名称的,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,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(7)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“免二减三”期间,同时免、减地方所得税。
(8)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自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9)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、有色金属、汽车、制糖、食品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10)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,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11)对新办的特色农业、水利企业、林业企业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,从生产经营之日起,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12)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,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,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。
(13)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:享受15%优惠税率的企业,按15%税率减半计算。
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,必须证帐健全,且由企业提出申请,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。
三、“县内无乡镇界”政策
继续实行“县内无乡镇界”的政策,即无论是哪个乡镇引进的企业,无论办在县内何处,其实现税收按新的财政体制执行,即县本级占40%,引进乡镇占60%。税收分成执行两年。
四、收费优惠政策
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50万元的工业企业,在办理有关证照时,除上缴上级费用外,其他行政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%计收,并允许企业在办证时只缴工本费,其他行政费用由企业在一年内缴清。
五、招商引资奖励政策
凡成功引进县外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(包括技改项目),在项目建成投产后,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百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。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的,超过部分按0.5%的比例增加奖励。凡成功引进资金租赁国有企业闲置厂房发展工业项目的,按厂房租金的百分之五给予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。
本规定由县工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,从二O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。